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等措施;(二)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制定并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及时回填、绿化,恢复生态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