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道路保洁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城市主干道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二)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使用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三)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垃圾、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并进行规范化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车站、机场、停车场、公园、广场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定期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