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设置密闭罩棚、挡风墙,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等防尘措施;(二)装卸作业的操作区域进行密闭或者预湿、喷淋处理;(三)生产场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专用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四)罐车安装防止混凝土、砂浆遗撒的接料装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