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维修改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除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过程中采取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二)需爆破、破碎作业的,在作业区内外洒水、喷淋抑尘;(三)拆除施工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地面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等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