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等施工中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抑尘;(四)道路路面破损的,及时修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