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锡剧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定期研究锡剧保护传承的工作制度,解决锡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保护传承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锡剧资源普查、保护和利用,指导和扶持锡剧创作,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锡剧的普及、弘扬和振兴。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