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四条有效锡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一)锡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二)与锡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头面等制作技艺;(三)与锡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四)与锡剧相关的传统习俗;(五)与锡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