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与锡剧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锡剧保护传承。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锡剧研究会、锡剧表演团体、锡剧戏迷组织,开展锡剧学术研究、演出展示、史料征集、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出资建设锡剧演出场所和保护传承设施等方式,参与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