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锡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锡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锡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头面等制作技艺;
(三)与锡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与锡剧相关的传统习俗;
(五)与锡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