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