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