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