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