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