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