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复制、拓印文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复制品应当有明确标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