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上报批准考古勘探、发掘的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在三年内完成考古发掘报告。

考古发掘中的重要发现,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外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