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有效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