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