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