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有效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一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面临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