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一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面临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