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划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