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九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