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保护措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