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