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