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