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