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