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悬挂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