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当事人阻挠清除或者涉及路产损失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