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规定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编制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