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增设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增设、关停收费站或者变更收费站名称,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关停收费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服务区名称,应当经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