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十一条有效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