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规划,按照联网运行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监测、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