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自助借还机(柜)、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等服务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个性化需求采购图书并提供异地配送借阅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