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立足馆藏资源,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等文献信息举办主题展览和讲座,开发文创产品,开展研学旅游等活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