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和相关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为代表、委员提供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学术研究等提供专业文献收集、检索和专题资料编制等专题咨询服务,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及相关企业提供科技查新、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