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九条有效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更名。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