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八条有效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命名规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地名方案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