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十条有效申请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提交申请书等材料。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