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气象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