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气象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