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鼓励进行地名文化遗产线上展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智慧导览、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等数字化产品,拓展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场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