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地名更名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更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更换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