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地名更名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更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更换地名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