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二)侵占、破坏地名标志;(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四)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