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二)侵占、破坏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