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