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二十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用新媒体、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技术手段,加强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促进地名标志规范化、智能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