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用新媒体、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技术手段,加强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促进地名标志规范化、智能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