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门牌标准地址的编制以及标志设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门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民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