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十九条有效门牌标准地址的编制以及标志设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门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民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的标准地名为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