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